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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曝光7起违法案例,销售不合标柴油、销售含违禁物酒、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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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5 16:11:11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5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 护航消费”为宗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弊”为主要方向,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案件,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剑河县某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5年4月29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剑河县某某加油站经营的92#号车用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样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其中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从怀化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吨,购进总价款为145400元,销售价为6.41元/L,货值金额为153564.37元。截至案发时,上述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5225.1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县某某肥料批发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3月18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三穗县某某肥料批发店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粒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复合肥料”生产厂家为四川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34吨(850包),购进价格为38元/包,销售价格为60元/包,货值金额为510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37包,违法所得总计521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施秉县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食品不按实际重量值计量结算案

  2025年8月21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施秉县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芒果干存在短斤少两情形。接到投诉举报后,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干货区货架发现摆放有1罐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散装芒果干待售,包装上显示:包装日期2025年4月23日、保质期2026年4月18日、单价为79.60元/kg、净重为0.354kg,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芒果干进行称重,显示重量为0.354kg,去除包装物后实际重量为0.316kg。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芒果干,是该店售货员分装的,当事人在分装称重过程中没有去除包装物重量,将包装连同芒果干一起计价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芒果干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的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镇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镇远县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违禁物质“夜金刚(露酒)”案

  2025年8月13日,镇远县市场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镇远县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夜金刚(露酒)”(含红色标签、蓝色标签2款)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在上述2款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张某四和石某琦处累计采购168斤原浆酒(共计2.574万元),然后自行包装成上述“夜金刚(露酒)”销售。当事人在采购原浆酒时未索取检测报告,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夜金刚(露酒)”800瓶(其中:红标470瓶、26元/瓶,蓝标330瓶、32.6元/瓶),还有红标133瓶、蓝标180瓶未销售。

  2025年10月13日,镇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镇远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5: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寨县某某烤卤老店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18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寨县某某烤卤老店销售的烤鸭进行抽样,样品经贵州省检测技术应用中心检验,其中“日落黄“为0.0705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烤鸭的过程中为使烤鸭的色泽更好看,使用了含有“日落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烤鸭共2.5kg,除去被抽样部分,其余的当日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0元/kg,违法所得为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剑河县荣森亮剑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27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剑河县某某副食店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印有“阿尔卑斯”字样的棒棒糖,上述棒棒糖经“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上述棒棒糖是当事人2025年5月从一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共购进96颗,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7颗,销售价格为0.5元/颗,货值金额为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茶叶案

  根据202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2025年7月11日,受委托抽样单位依法对雷山县某某公司生产的红茶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收购茶叶过程中,对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法开展检验控制,导致生产的茶叶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红茶共计15袋,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0袋,销售价格为48元/袋,货值金额为7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从江县某某音乐清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配制酒案

  2025年7月30日晚,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从江县某某音乐清吧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音乐清吧包间内有2名未成年人正在饮酒。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核实2名未成年人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向其销售国潮尊享纯情型sinpleet苏打酒(配制酒)1箱(24瓶/箱,净含量275mL/瓶,酒精度:3.0%voL),销售价格为88元/箱,违法所得为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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