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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关于规范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天柱县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定县城区范围
凤城街道辖区内:新区社区、北门社区、南门社区、东门社区、北部社区、中山社区、凤城村、雷寨村、新和村;
联山街道辖区内:惠民社区、幸福社区、三星岩社区、滨江社区、联山村。
二、犬只强制免疫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饲养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携带犬只到有动物诊疗资质的机构(天柱县心诺宠物诊所,地址:水印蓝庭2-1-8号门面,联系人:梁女士 13118552070;天柱县协力动物诊所,地址:锦绣花园C栋28-29号门面,联系人:吴先生 18085590120)进行犬只狂犬病的疫苗注射和免疫登记,并取得犬类免疫证明。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三、办理准养登记
饲养人在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后,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犬类免疫证明、一寸犬只全身照片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犬类准养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应办理年检手续。
四、养犬行为规范
1.遵守法规,依法养犬。请自觉遵守《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安全免疫手续,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犬只,不在非法交易场所交易犬只,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
2.加强管理,安全养犬。外出遛犬时请为犬只束上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群,避免伤人、打斗等意外发生。不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饲养人应主动送伤者到医疗机构救治。
3.爱护环境,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请随身携带卫生纸、铲子、纸袋等物品,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犬或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休闲场所等公共草地,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
4.尊重他人,文明养犬。要注重邻里和谐,体谅他人感受,防止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避免发生矛盾纠纷。要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犬只保持安静的好习惯,特别是在早、中、晚居民正常休息时段,要尽量避免犬只在生活区内狂吠,防止扰民现象发生。
五、集中整治安排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将开展为期20天的集中整治。对流浪犬、无主犬、狂犬进行集中捕捉(凡未拴养或未圈养、遛犬时未牵绳、散放外出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饲养人自行承担;对遛犬不拴绳、犬只扰民、伤人等警情高发、投诉相对集中的重点区域开展不间断巡查,及时教育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从严查处涉犬案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部门、街道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六、应负法律责任
饲养人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855-7523136
县市政综合执法大队:0855-3857567
县农业农村局:0855-7557033
凤城街道办事处:0855-7522537
联山街道办事处:0855-3850366
天柱县公安局
天柱县市政综合执法大队
天柱县农业农村局
天柱县卫生健康局
天柱县凤城街道办事处
天柱县联山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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