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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县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台江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6年9月1日—2031年8月31日)。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食用、交易、运输、携带、寄递、加工、展示、出售、购买、利用、非法繁育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生态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非法表演。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地弓)、照明工具(手电筒、电瓶及配套照明设备和电灯等)、毒药、麻醉药、炸药及其他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铁铗、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滚笼、机关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无人机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形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猛禽猎捕、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电子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无人机坠箭、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审批手续。
六、本通告自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台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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