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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太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损害群众利益,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王太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剑河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剑河县委批准,由剑河县监委按规定取消其相应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剑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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