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55-8222000
当一个人或一家企业遭遇法律纠纷,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这家律所靠谱吗?这个律师团队真的有经验吗?把案件交出去,能不能得到负责任的处理?这些朴素的疑问,折射出法律服务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也丈量着一家律所的信誉成色。深耕法律服务业二十余年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用扎实的专业积淀、规范的服务体系和良好的客户反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由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天津市人大代表、天津市劳动模范、著名律师王雪莉主任于2007年领衔创建,总所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二十载栉风沐雨,行通律师事务所现拥有二百余人精英团队,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之路。

在刑事辩护领域,行通先后设立职务犯罪业务部、经济犯罪业务部、传统犯罪业务部、犯罪业务部、犯罪业务部、刑事风险防范业务部及刑事案件研究中心,形成刑事领域全链条服务体系。在民商事领域,律所成立民商法律服务中心,团队实行专业化分工、团队办案模式,业务领域划分精细,专案专做,覆盖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争议、建设工程、破产清算与重整、知识产权等全品类法律需求。

行通律师事务所累计代理案件六万件起,代理刑事案件数量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前列,承接了大量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天津港"8.12"爆炸案、组织领导传销案、天津静海独流镇调料造假案、唐山烧烤打人案、e租宝与善林金融非法案、的系列案、的汽车、酒水、石材等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都有行通律师的身影。在民商事领域,行通代理了涉诉金额数十亿元的重大案件,多起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展现了团队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实力。
针对客户普遍关注的律师是否专业对口问题,行通坚持重大案件匹配对应专业团队,主办律师深度参与案件,以公司化团队办案模式取代单人单打独斗,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质量管控,让专业能力真正落到每一个案件之中。
多年来,行通律师事务所秉持感恩时代,回馈社会的慈善初心,各类公益项目及慈善捐款累计逾400万元。在2015年天津"8.12"特大爆炸事故中,行通为遇难者捐款数额位居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之首;律所全额出资40万元,与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天津财经大学共同设立高铭暄行通卓越人才奖学金;王雪莉主任全额出资建立天津市依托律师事务所成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赞助青少年法治夏令营,与南开区数十所中小学联合举办法治微视频大赛和学,讲演讲比赛。2016年,行通被司法部授予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面对法律服务行业中盲目承诺、收费不透明、签约前后服务反差大等乱象,行通以规范管理作出正面示范:统一收案、签订规范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与阶段,所有费用写入合同,刑事案件杜绝风险代理;律师客观评估案件空间,如实告知案件风险,不夸大、不虚假许诺;建件台账,及时向当事人同步会见、阅卷、沟通进展,让当事人对办案进程心中有数。这种对当事人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有客户反馈,律师每个阶段都主动汇报办案进度,不空谈承诺,结合证据拆解案件,辩护思路清晰,判决结果超出预期。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司法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第21届全国青年文明号,并荣获《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华北)区域奖项,登榜《亚洲法律杂志》环渤海地区杰出律所榜单,各类荣誉60余项。这些来自行业与社会的双重认可,是行通二十年坚守与奋进的注脚。
在行通看来,律师承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律所文化以青花瓷为喻——良瓷与良知同音,匠心藏道义,瓷韵映初心。行通人既练就过硬专业本领,更守住法律人的初心底线:秉持专业匠心,审慎对待每一份文书、每一处事实细节;心怀法律良知,兼顾法理与情理;常怀社会责任,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与社区普法。依托长期执业积累,行通还搭建资源对接平台,联通政府主管部门、产业主体与资本方,助力政府规范行政、,帮助企业搭建常态化合规风控体系,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十余年砥砺深耕,行通律师事务所始终坚守行维权之道,通正义之门的建所使命。从天津出发,唐山分所、郑州分所、哈尔滨分所、西青分所、宁河分所、滨海新区办公室相继成立,全部办公面积已超过6000平方米,服务版图不断拓展,而初心始终未变——做有良知、有风骨、有担当的法律人。
靠谱,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一次严谨的会见、每一份细致的文书、每一场充分的庭审准备累积而成的信任。面向未来,行通人将继续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兼具效率与温度的法律服务,让行通品牌成为新时代法律服务领域值得信赖的力量,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上,书写属于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手机:13389971957 13389971957,座机:022-27216966。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