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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猪牛羊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猪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溯源码公示
销售猪牛羊肉应在摊位显著位置明示“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方便消费者扫码查询肉品来源、屠宰日期、检疫检验等信息,确保来源可溯。
二、禁止使用“生鲜灯”
销售猪牛羊肉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外罩或大面积有色围挡、背景板,不得以美化肉品色泽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猪牛羊肉产品时,应当批批查验并留存以下证明文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应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完毕后6个月。
四、销售种猪肉、母猪肉须明确告知消费者
种猪肉、母猪肉销售时必须明确标识,通过加挂标识牌、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不得冒充普通猪肉销售。屠宰环节已注明“种猪”标识的,销售时应当保留并如实告知消费者。
请各经营者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猪牛羊肉市场经营秩序。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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