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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市场令第77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登记秩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是指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等申请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受经营主体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申请相关事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和登记代理行为的,优化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能。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申请人委托登记代理人办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向登记代理人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条 登记代理人从事登记代理服务,应当具备登记注册相关知识,熟悉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二)、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代理执业证书; (三)超出登记代理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六)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登记申请,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登记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委托办理的登记申请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告知登记申请的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不得误导、欺骗委托人。
第九条 登记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申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登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登记代理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登记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登记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营主体登记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本文章内容包含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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