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禁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县城禁(限)燃区域。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江县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为依据,划定台江县城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为:东抵台江县斗牛场一带,西抵桃尧界线,南抵南市塘,北抵下桃村。
(二)禁(限)燃时段。禁燃区全时段禁止燃放,限燃区原则上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三、正月十四、正月十五(共六天)之外,其他时段均为禁放时段。
(三)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物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2.博物馆、档案馆、汽车站、加油站等重点场所、重点交通枢纽及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5.医院、学校、敬老院、超市、农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区;
6.居民住宅楼道、过道、通道等;
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场所以及军事管理区;
8.县城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监测站点(县城关一小、二小)周边1公里范围内;
9.高层建筑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注意事项
1.在春节期间,为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倡导广大市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不燃放烟花爆竹。
2.禁放区域外需划定燃放区域,居民只能在允许时段指定区域燃放爆竹,燃放后及时清扫干净,做到低碳、文明、环保、健康过节。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根据《台江县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市民投诉热线:12345;
县公安局:3840110;
县应急管理局:532177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851577;
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5320371.
6.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江县公安局
台江县应急管理局
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
2025年1月20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