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发区条例》7月1日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一路绿灯
金黔在线讯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贯彻落实《条例》座谈会暨新闻发布会,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支持开发区
建设与发展
《条例》规定,开发区可以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开发实体进行招商开发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条例》规定,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口帮扶城市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开发区。鼓励和支持省内的县(区、市)利用资本和资源,联合兴办开发区或者到开发区创办产业集聚区,协议分配产值、劳动指标等。
除此之外,鼓励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下列项目:(一)与省和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者新产品有关的;(二)对省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产品更新换代效果显著的;(三)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行业内领先的;(四)对省和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高新技术企业
享有优惠待遇
《条例》规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人才等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对其建设项目的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入产出情况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兴建实验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优惠用房;
(三)在开发区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开发区或者开发区所在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同迁入。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一定试产期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