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3年性侵女童案达1708起 主因系监护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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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24 17: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广东省妇联、省检察院最近一次全省范围调研发现,近三年来未成年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多达1708起,而侵害人竟多是“身边人”

  作为常人,这大抵都是不敢想象并难以理解的事实:来自广东省妇联、省检察院最近的一次全省范围调研发现,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未成年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强奸、猥亵、引诱卖淫等性侵害的案件数高达1708件。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强奸、猥亵女童的侵害人竟多是孩子的邻里、亲属、老师等。

  加害人大多是“熟人”

  -女童被侵害现状如何?

  加害人大多是“熟人”

  这是省妇联与省检察院最近联合开展的一次调研,调研组在对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女童侵害案件样本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上,深入到广东省农村留守女童较为集中的茂名、流动女童及城市社区女童数量较大的深圳等基层地区实地调研;通过与基层工作人员座谈、剖析典型个案、走访被害人家属等,调研组了解、掌握了大量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第一手材料,调研同步形成了《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指出了目前我省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若干现状。

  近三年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女童人数多。据统计,从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排前列的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猥亵、强迫、组织、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

  受害女童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在全省2506名女童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的就有1235人,占总人数的49.28%。其中,又以不满14周岁的受害幼女在校学生多。

  具有受害女童“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多。在女童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的占65.74%。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而强奸、猥亵女童案件的侵害者则多是邻里、亲属、老师等。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多。

  20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的加害人多。性犯罪侵害女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两极化分布,尤以50岁以上老年男性、20岁以下年轻男性作案的案件数量特别突出。

  加害人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加害人大多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的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尤其是,加害人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而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也往往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报警。

  调研还发现,加害人作案的地点大多集中在被害人住所附近。

  女童遭侵害后的报案率低,还有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惩处。从妇联掌握和调研组走访调研反馈的情况看,女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及时报案率很低。不少女童遭受侵害后,或因年幼无知、或因耻于诉说、或因受到威胁,而不能及时报案或告知他人;有的监护人在发现女童被侵害后,顾忌被害人及家庭名誉受损害,顾虑亲情关系或邻里、朋友关系受影响,或者受到加害方的胁迫利诱,往往宁愿私下了结也不及时报案。因此,还有不少加害人因为没有人报案、或者因为报案不及时未得到惩处。

  监护不当教育缺失是主因

  -为何女童容易被侵害?

  监护不当教育缺失是主因

  调研组尝试通过广东省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个案,寻找女童之所以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的原因。

  据分析,从个体因素看,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女童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轻信大人,容易受诱惑、哄骗。犯罪分子以女童为性犯罪的作案对象,较易得手,不易被发现。而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再从家庭因素分析,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也易遭侵害。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受害女童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女童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有两种情形比较典型: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或是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这都导致了孩子更易遭到侵害。此外,家长疏于对女童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甚至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调研发现,被害女童所在学校几乎没有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相关安保措施也缺失。有相当部分受害女童是在小学教育乃至幼儿园阶段遭到性侵害。部分学校、幼儿培训机构缺失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在调研员走访的一些幼儿园、拓展基地、农村分教点,甚至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都曾发生过多宗性侵害儿童案。

  取证难,理赔难上加难

  -受害人面临怎样的司法困境?

  取证难,理赔难上加难

  不容置疑,性侵犯女童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但省妇联、省检察院调研发现,目前办理、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不少司法困境。

  一方面,性侵害女童犯罪行为取证难。此类案件大多数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其次,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犯罪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当证据不充分时,等同于创造了机会,给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或拒不认罪。另一方面,定性也难。受害女童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分子利用她们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利诱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产生分歧,甚至难以定性,放纵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而值得关注的是,受害女童身体受到伤害,精神损害也极为严重。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十分有限。调研发现,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使得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倍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实现经济赔偿的诉求。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救济性补偿。

  省妇联权益部呼吁,广东省应建立针对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制度、建设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以及完善对被害人的救助机制等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女童性侵害的可能。

  案例

  受害女子索赔无门

  “2011年正月初七是我满十三周岁的生日。我带着我妈给的一千多块,出门准备买衣服、买生日蛋糕、剪头发。但半路上我被骗到一个出租屋里面遭强奸了,当晚还被卖到发廊里‘接客’卖淫……现在虽然我逃了出来,坏人也给抓住判了刑,但我感染了人乳头瘤病毒,还要拿钱做治疗……请求贵院允许我晚交诉讼费或免去费用吧……”

  这是一位叫做清清的女孩给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写的一份申请书。一如她在申请书中提到的情况,就在清清13岁生日那天,她被一个小年青强奸了,对方还连同另外三个男性,硬是把她从揭阳拖到了汕头,卖给了一家发廊强迫卖淫牟利。在发廊的第一天,清清遭到十几个嫖客的侵犯和折磨;第二天,她找到了一个偶然的机会逃了出来并报了警。

  去年底,那个强奸她的小年青以及强迫她卖淫的一众犯罪嫌疑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判了刑。尽管恶有恶报,但清清崩塌了的世界谁能为她修复呢?清清在这一连串的不幸中感染了多种性病,多次申诉都无从索取经济的赔偿、身心的补偿。从去年底一直到今年4月,清清和她的家人曾多方求助,但唯一申请到援助的,仅有揭阳市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的那一笔2000元援助金……

  手机送修暴露罪行

  如果不是因为手机坏了要送去维修,化州一个小山村里的禽兽教师孙某,利用其教师身份的便利,就在任教小学内强奸、猥亵多名10岁不到女学生的事情,都不会被学校、家长乃至外界知道。

  这个丧尽天良的教师是化州官桥镇某乡村教学点的小学老师,在2006-2009年期间,他先后让多名所教的女学生陪观看淫秽录像、让女学生玩弄自己的生殖器官;女学生要是有拒绝的,他直接强行动手对女学生猥亵。令人发指的是,该教师还曾经直接从课室内自习的女学生中选“人选”,就在课室旁边的小室里,对女学生施暴。

  每一次性侵害女学生,孙某都用自己的手机把过程拍摄下来。而正是这一次次罪证的记录,并因这台手机的一次损坏而送厂维修,被维修人员发现了一系列的兽性。2009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孙某。孙某被化州市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羊城晚报 黄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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