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公喝酒死算工伤到“没死不算工伤”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投稿QQ:449315
时间:2012-05-18 15:31:5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无数荣誉。今年2月份,“光环满身”的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张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5月16日东北网)

  09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一项条款的解读颇为吸引眼球:因公喝酒伤亡可能特殊对待,可以算工伤。资深法官回应称:“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既然因公喝酒死都算是工伤。那么“光环满身”的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抢救过来没死却为何不算工了呢?原来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确实很冷酷,但不得不承认,这句不合情理的话却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是突然发病而不是受到事故伤害。而且突发疾病又没有立即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的规定既悖逆道德和又违背人性!工伤,顾名思义应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于情于理都很难理解,为什么因超负荷工作致病不能算工伤,这难道不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吗?在全国,还有无数像张志娟一样每日辛勤劳作的工人,他们用自己的辛劳换来了城市的干净卫生,值得我们尊重,更应该得到我们的保护,莫让劳动者寒心,莫让法律失去公平执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责任。“人没死不算工伤”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一个表征,什么时候能充分尊重社会个体的价值,普通劳动者才能真正有尊严、有保障。(刘承宇)


【收藏】 责任编辑:
今日信息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 出售
  • 出租
进入社区 »酸汤社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