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的争议:“醉驾不一定都入刑”?
2011年5月10日,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十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他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观点在“醉驾入刑”实施的大背景下,引起了较大反响。
首先受到震动的是法律界,律师和法律专家明显分成两派。支持一方,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认为如果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就不该被判刑,张军的讲话代表了法治的一种理性回归。而反对一方,则反复阐释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认为张军的说法开了一扇后窗,让醉驾入刑的规定成为“皮筋法条”。
江苏南部一家基层法院刑庭的一位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对醉驾处理“开一个口子”,再加上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这会让基层法官难以适从,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即使最高法以后出台司法解释,也不应该与法律相冲突,与立法原意相违背。“当时在立法阶段,有委员提出对醉驾不用刑法打击,而是加大行政惩罚力度,但现在法律已经制定出来,明确规定醉驾入刑,就应该尊重法律。”有网站转载张军上述讲话后,引来网友大量大多对该言论表示不满的跟帖,有人担心这将损害刑法的严肃性。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和第一位“名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醉驾入刑”从梦想照进现实,而各地也陆续查出“醉驾第一人”。2011年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驶金杯车,在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撞上一辆等候绿灯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群众报警后,郭术东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检察机关认为,郭术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术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2011年5月9日晚,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也是自酒驾入刑后,判罚最重的案例。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法制日报》评论说,各地对“醉驾第一人”严格按法规办事,是在树立一种信心,即公众对新法规的信心。的确,当“醉驾第一人”得到我们期待的判决结果时,我们的信心增强了。毕竟,在严厉处罚面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人势必会少很多,而在严格执法之下,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也会变少。而“我开车了”成为最热挡酒词,其背后显现的实质上就是执法给力,值得为之赞许。
酒驾入刑的辐射意义——有多少违法要用重典?
应该将违法排污,像“醉驾入刑”一样也写进刑法,即违法排污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就犯排污罪。——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
当前的食品违法犯罪,不仅危害到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中华民族的世界形象。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效仿“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施以严刑峻法,毋庸置疑是一定可以打压食品犯罪者的肆无忌惮。——《中国人大》杂志作者 致远
应该修改法律,盗抢文物应该判处死刑。原来,禁止酒后驾车方面的宣传教育做了很多,交警查得也很严,但结果怎么样?还是刹不住。可去年,醉驾入刑,效果立竿见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协副主席 杨力舟
从全国范围的查处“醉驾”、“酒后驾驶”行动开展以来,特别是“醉驾入刑”被写入法律法规之后,已着实对喜好酒后驾车者的行为和心理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而以此类推,是否也可以将骗购者以诈骗罪入刑呢?在让骗购者支付巨额经济成本以及剥夺市场购房机会的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