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一周年 在争议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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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2 13:00:4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讯 从悲剧触动公众神经,到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再到出台实施,酒驾入刑的立法进程始终伴随社会对酒驾容忍度的不断降低而推进。

  触目惊心的事实激发行动与反思

  据公安机关数据,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

  原本在公众眼里,危险可能只是一些数字。但近年来几起严重醉酒驾车肇事事件的接连发生,过程和后果尤令人出离愤怒,顿使酒驾行为成众矢之的,严查严惩呼声高涨。

  时间:2008年12月14日 地点:成都

  经过:孙伟铭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时间:2009年6月30日  地点:南京

  经过: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抓获后,张明宝被检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一百毫升381毫克(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属于醉酒)。

  时间:2010年5月9日  地点:北京

  经过:陈家因酒驾超速造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酿成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惨案”。

  几起案件因为相似的案由与案情频频被连带提及。一时间,惨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公愤。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酒后驾驶的“抬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得了国民一致的支持。

  仍然令人担心的是,尽管整治酒驾专项活动受到社会如此广泛的支持,但这毕竟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舆论态势还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去类似案情大部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意见出台后,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可以说对于酒驾的惩处标准更为严厉。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属极少数的个案。

  也许因为酒文化过于浓厚,酒驾始终没有因为曾目睹过的惨烈悲剧而停止。舆论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警醒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长远之计,是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原来酒驾行为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约束,规制酒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与酒驾相联系的刑法条文只有一个,即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险犯,只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进行刑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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