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一周年 在争议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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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2 13:00:41  来源:人民网  

  是不是只有在悲剧发生之后,我们才有力量去惩戒?

  议案和提案共同促成立法成果虽然几名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对危险要防患于未然”的呼声高涨。当时我国法律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据了解,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法学界有强烈的声音建议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行动起来。2010年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有评论认为,正是这份提案,促成了“醉驾入刑”。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许智慧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

  2010年8月23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一审。其后的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官网对外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二次审议与修改,于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有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写入刑法的“拘役”与此前的“行政拘留”区别主要在于:一、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二、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三、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非但如此,“拘役”还将带来连锁反应,工作、前程、家庭等各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分别根据《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可以予以解雇,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党员被开除党籍。高昂的代价使得司机对酒后驾驶望而却步。据公安部统计数字,实施后的半年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48651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7.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6617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2.7%。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67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75人,下降27.3%。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10人,较去年同期减少94人,下降18.7%,法律的惩治、教育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显现。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对交通驾驶行为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同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根据最新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从1000元起罚。”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刑法专家对此作出评论说,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评价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也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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