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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走实,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穗县集中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穗县某公司电梯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案
2026年7月6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穗县某公司电梯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置,发现该公司涉嫌2台自动扶梯、1台曳引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
经查实,该公司构成电梯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周某某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30日,三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周某某通过滴滴出行APP在三穗县城区承接网约车业务,涉嫌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三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该线索后,于2026年7月1日上午通知周某某到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周某某如实供述其驾驶贵 HF***94车辆(该车辆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经三穗县交通运输局核查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姚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8月28日上午,三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三穗县城黄土坎路段开展路面执法检查时,查获姚某某驾驶自有私家车(车牌号:贵HB**17)小型普通客车,在瓦寨镇往返三穗县城途中私自搭载陌生乘客。
经现场核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载客营运活动;本次共搭载11名陌生乘客,其中7名乘客已按每人5元标准支付车费,剩余4名乘客因未抵达目的地尚未支付费用。当日,姚某某到三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性载客经营活动的全部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某某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6年8月19日20时50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七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S308线K101+200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对行经此处由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B**26(赣CN**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运载货物为重晶石(系可分载货物),车货总质量99.05吨,该车为6轴货车,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车限重49吨(双驱动轴),超限50.05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102%。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某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编码版)第000001010060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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