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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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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21 10:26:52  来源:三穗县融媒体中心  

  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穗县集中公布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穗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8日,三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线上网络举报“某加油站存在向塑料桶中加注散装柴油的行为”。经现场调取查看监控视频回放,5月4日下午5点46分至5点48分,一辆车牌为浙J***D司乘人员手持塑料桶走向柴油加油站,加油员王某某向塑料桶进行了散装柴油加注作业,该加油站负责人和加油员对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结果】三穗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违规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桶进行散装柴油加注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三穗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4日,三穗县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专卖店内摆放有8件爆竹类和12件烟花类共20件烟花爆竹产品的外包装与流向码与其他烟花爆竹产品不相同,现场询问销售员李某某,其当场承认了这20件产品非本县批发公司的产品,是别人上门推销而购买的。吴某某对自己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结果】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例三:杨某某违法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4日20时02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320线K1821+200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杨某某驾驶贵H02***D(赣C***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车辆轴数为6轴,限重49吨(双驱动轴),运输货物为石粉,为可分载货物,车货总重84.04吨,超限35.04吨,超限71.5%。杨某某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转运超限的货物,消除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杨某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12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8日16时06分,三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G320线K1839+900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牌号为贵H2***8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疑似存在非法营运行为,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相关线索后于16时30分到达台烈派出所进行情况核实,经检查该车共搭载乘客9人。驾驶员黄某某通过电话和口头招揽乘客的方式,在三穗县台烈中学、台烈镇政府附近搭载万某某等9名乘客,目的地是台烈镇寨头村。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黄某某无道路运输证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查处结果】黄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第七十四项一般档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H****6大货车逾期未检典型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三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在三穗县购买一辆二手重型厢式货车,号牌号码贵H****6.因原车主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检验,导致该车逾期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

  【查处结果】经调查核实,吴某所有的贵H****6号重型厢式货车存在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吴某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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