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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决策部署,黔东南州各级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线索共享、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遏制矿产资源流失,努力以更高水平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为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黔东南州公安局联合公布4起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收购矿产资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雷山县韦某进、韦某才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2月至5月期间,韦某进、韦某才、韦某列、韦某成、杨某付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雷山县某村非法盗采锑矿石,并销售给梁某昌和叶某昌。
2026年4月,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进、韦某才、韦某列、韦某成、杨某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昌、叶某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本案中韦某进、韦某才、韦某列、韦某成、杨某付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梁某昌和叶某昌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明知是盗采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运输、销售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台江县吴某松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吴某松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请挖机在台江县某村的山林里偷挖高岭土矿,潘某召则安排车辆夜间到现场装车收购。
2026年2月,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松、潘某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本案中吴某松、潘某召等人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高岭土矿,二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进行分工协作,构成盗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链条,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三】从江县杨某猛非法采矿案
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杨某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在从江县某镇某村某坡自留地开采矿石出售给张某、徐某林、潘某邦和任某超等人。
2023年12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中,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擅自在留地开采矿石出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开采。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切忌因不知法不懂法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
【案例四】麻江县王某松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王某松、王某敏、田某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雇请挖机在麻江县杏山街道某村某组的山坡上非法开采陶瓷土,然后出售获利。
2025年12月,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松、王某敏、田某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人不能以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环境为代价,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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