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在明律所行政律师梁红丽近期多案胜诉,以程序促实体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6-11-05 16:01:56  来源:转载  

  行政争议的复杂性,往往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而在于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程序与实体交织出的灰色地带。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查处职责的认定、强制拆除主体的推定等,每一类争议都落在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律划定的轨道内运行。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梁红丽深耕行政法领域近二十年,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始终坚守正义,为弱势群体发声。她曾多次受邀参加BRTV《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北京《置业法眼》等节目,为群众答疑解惑。

  近期,其团队在不同地域办结的三起案件,通过详细的证据梳理与对程序的精准把控,持续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川成都龙

  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补偿领域最早启动的程序环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征收部门常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且征求意见的过程往往不规范,本案正是这一问题的典型样本。

  委托人龙先生的宅基地因毗邻成都市某处理厂二期工程,约九年前被纳入卫生防护区拆迁安置范围。为核实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2025年,龙先生向当地X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存储证明、全村每户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偿安置情况明细。7月,X街道办作出《告知书》,对前两项予以公开,对后两项则以其征求76户意见后“仅1户同意公开,其余75户不同意”、“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故不予提供。龙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地管委会维持前述告知书。

  梁红丽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将审查焦点聚焦在征求意见程序本身的合规性。律师逐项核查《征求意见情况统计表》,指出该表存在多处代签字情形:对于表格中的空白栏,X街道办主张系相关家庭户口头表示不同意且拒绝签字,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代签字的主体资格、口头意见的真实性等,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的征求意见程序看似完整,实则经不起证据层面的检验。

  2026年4月,四川某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川0192行初28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告知书及复议决定,责令X街道办重新处理。一份看似规范的征求意见程序,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逐项质证下暴露出代签、口头意见无据可查等多处漏洞。

  程序正义的价值,要让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而非忽略反馈意见、敷衍“走过场”。

  四川成都陶

  行政机关对公民查处申请的答复,本质上是一个说理过程。如果答复内容缺乏证据支撑、且与已有官方认定相矛盾,则无论结论如何,均难以成立。

  委托人陶先生四人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厦,因当地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旧房拆除工程的场地平整及打围工作,占用了其房屋周边的公共绿地、消防水池和物业房(宗地内8号房),四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当地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违法占用公共设施、公共绿地进行施工的行为。区住建交局经行政复议被责令处理后作出回函,称经核查,案涉房屋具有独立产权,2023年12月被某公司竞拍取得,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故无法开展监督管理。陶先生等人不服,遂委托梁红丽律师及其团队专业律师贾燕丽介入。

  贾燕丽律师逐项核查其答复的事实基础,发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1月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载明,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物管用房”,且未办理过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系统亦显示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物管用房”。换言之,区住建交局所谓“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结论,与官方登记信息直接矛盾。

  2026年6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川0104行初21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区住建交局关于“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张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相矛盾,且未作合理说明。判决撤销回函,并责令区住建交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处理。梁红丽、贾燕丽二位律师用官方登记信息对照征收方的答复,让矛盾自行浮现,实现案件突破,为委托人进一步维护权益打下良好基础。

  B市熊先生强制拆除房屋案

  行政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是第一道也是最难跨越的门槛。征收部门常以“村民自治”“公司实施”为由切割自身责任,而被拆迁人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证明“谁在指挥”,推定规则的适用,便成为打破这一僵局的关键。

  委托人熊先生系B市某8号房屋实际产权人,土地使用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余平方米,一家8口在此居住。2024年1月,在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Y公司拆除。熊先生诉至法院,当地镇政府辩称,拆除行为系村委会委托的腾退实施人Y公司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镇政府并非拆除主体;且主张已超过起诉期限。

  梁红丽律师及其团队专业律师徐会元接受委托后,指出仅依据《腾退实施细则》及《情况说明》的内容,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村民自治行为;同时,查询当地镇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其中载明:该村腾退工作由镇党委、政府部署,副镇长对腾退工作进行详细部署,镇村两级发挥主体作用同时,镇政府提交的《XX村它类住宅腾退实施细则》明确载明,腾退人为村委会,腾退实施人为Y公司。

  2026年8月,B市某区法院作出(2026) X 0108行初781号《决定书》,综合案件事实和举证情况,认定现有证据可初步证明镇政府系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鉴于房屋已拆除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当直接证据难以获取时,徐会元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搭建间接证据链,支撑法院在综合判断中推定“系政府行为”的结论。

  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程序、查处申请的答复说理义务、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推定,在明律所梁红丽律师团队在不同地域的裁判中,均取得了实质性胜诉结果。团队律师各自主办的案件,虽案情各异,却呈现出高度一致的办案风格:不依赖单一突破口,而是在事实细节中逐项排查行政机关的程序漏洞与事实瑕疵;不追求表面的激烈对抗,而是用证据和法律搭建起足以说服裁判者的论证链条。

  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质地保持敏感,对每一个程序环节的合规性保持警觉,对每一条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保持精准判断。梁红丽律师团队用每一起案件证明了一件事:专业不是抽象的能力标签,而是在每一个案子里把细节做到极致的能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联系方式、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283199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B座2层

责任编辑:编辑部【收藏】
上一篇:即刻种植和普通种植怎么选?姜海鹏院长的即刻种植恢复期更短吗?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