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都匀高管处召开的宣传贯彻《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获悉,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按照规定,通行车辆两次逃费将被拒绝上高速。
《条例》共分总则、养护管理、经营服务、路政管理、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67条,分别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单位、通行车辆等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养护管理上,要求高速公路维修“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5日向社会公告”;在经营服务上,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服务区提供短暂休息、入厕、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等条款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省高管局、黔南州交通、安监、消防、交警、应急办、纠风办、都匀高管处、公路局、运管处等单位的领导对宣传贯彻《条例》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覃波 记者 韦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