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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中介曾介绍追踪:法院否决中介费

 

    本港讯 (记者 杨骥)2009年,凯里罗先生委托房屋中介购房,中介遂介绍一套房屋给罗先生,罗先生看房后表示不买。1年后,中介公司得知罗先生已买下这套房屋,遂将罗先生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8000元。11月22日,凯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该笔中介费不该付。

    凯里市法院查明,2009年10月6日,罗先生与龙某某所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书》,期间,罗先生交纳了30元人民币。 

    次日,龙某某带罗先生到凯里市龙井看房,罗先生看完房后,说要与家人商量才能确定,但他在《委托购房登记表》栏内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10月10日,龙某某与罗先生联系,询问罗是否考虑好,罗说房屋太远,上班不方便,而且买房的钱也借给朋友做生意,暂时不考虑买房了。

    10月12日,罗先生妻子(本案第三人)的同事麻某某说其表哥欲卖住房,遂带她来到了凯里龙井苑7栋1单元某房间看房。事后,第三人与房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此交易成功。

    2010年9月12日,龙某某得知罗先生与妻子已购买了她之前介绍的楼房,便要求罗先生支付中介服务费,遭拒后提起诉讼。

    凯里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书》系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罗先生已支付了这项费用。从双方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书》来看,协议书中不仅免除了原告方的责任,还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同时已排除了被告的主要权利,其部分条款是无效的。再者,被告方看房后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不买房了,说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解除。原告没有促成买卖,诉请被告支付佣金于法无据。法院还指出,在本案中,原告龙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利用其提供的信息与房主达成购房协议的。

    因此,凯里市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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