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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15岁少年彩票纠纷案一审判决胜诉

 

    据金黔在线讯 今年3月18日,凯里15岁少年潘某在凯里市营盘西路步行街一彩票投注站,购买了两张即开型福利彩票。回家发现其中一张中了5万元的一等奖。兑奖时,投注站负责人余运萍称中的是500元,不是5万元,当即兑付了500元。

  潘某认为,余只兑付给他500元奖金,尚有49500元奖金未兑付。遂一纸诉状将余运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告上法庭。昨日,凯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潘某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的有价凭证。具有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利息、不能流通的特征。按照彩票销售的特征和彩票销售的交易规则,凡是需要购买彩票的,只要购买者将选好的号码或人民币交予销售者,购买者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

  潘某作为彩民到余运萍经营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刮刮乐”彩票是事实,且履行了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其与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已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合同法》规定:“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潘某因购买彩票与黔东南州福彩中心、余运萍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虽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但本案争议所指的彩票大部分系成年人购买,该条例只规定了对发行、销售机构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该情形产生民事行为无效。潘某已年满15周岁,虽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购买彩票系纯获利益合同,其订立的彩票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保护。

  余运萍未能提交潘某中500元的奖票,并称“自己本想好好保管奖票,现在却找不到了。”有悖情理。潘某完全有理由认为余运萍将号码为“54342”的彩票遗失或藏匿。根据福彩中心提供的证据,该彩票没有兑奖期限的限制,故不能排除余运萍将彩票灭失或毁损。依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应认定潘某支付给余运萍的彩票号码为“54342”,中奖金额为5万元。

  据此,凯里市法院于昨日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余运萍连带赔偿潘某购买号码为“54342”福利彩票中奖奖金49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以及1283元的交通费、资料费,驳回潘某对贵州省福彩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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