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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第一村原主任受贿50万被判6年

 

    本港讯 近日,贵州凯里市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凯里第一村”-----金井村原村主任金登洪收受50万元贿赂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金登洪有期徒刑6年。

 

    凯里市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凯里市政府为扶持金井村发展集体经济,决定将该市仰阿莎广场西侧及南侧共约4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征地成本价出让给金井村作为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用地,同时明确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

 

    2007年5月19日,凯里市国土局公告对该宗地进行挂牌出让。22日,金井村召开会议同意让黔东南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恒公司”)“嫁”到金井村,作为该村的下属企业。

 

    随后,被告人金登洪代表金井村委会与百恒公司分别签订了《联合竞标协议》等协议,约定将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办到百恒公司名下等。

 

    2007年7月5日,金井村与百恒公司以人民币330多万元的价格竞得了出让的地块。

 

    2007年7月下旬,百恒公司股东杨银龙委托吴凯平送给金登洪人民币50万元,金收钱后存入了工行。今年4月,凯里市检察院在查办凯里市花鸟市场金泉花园房地产项目宗地一案时,金登洪主动交代了收受50万人民币的事实,之后全部退赃。

 

    凯里市法院认为,金登洪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金登洪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此外,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本人认罪、悔罪表现。鉴于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金登洪是“村官”,服务于村民自治组织,其身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在庭审中,金登洪的行为是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还是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凯里市法院认为,从凯里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材料看,该市将相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金井村作为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用地,目的是扶持金井村发展集体经济,土地使用具有公益性,它的性质仍然是国有土地。金登洪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凯里市政府经营好、管理好国有土地,这符合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情形,故此,凯里市法院认定在此案中,金登洪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登洪不服判决,已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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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且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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