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考生微博抱怨考场纪律 被判谣言取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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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28 16:27:17  来源:搜狐  

  搜狐网讯 近日,广东省高考英语听说考试中,有4名考生因考后在网络上发微博称考场混乱,事后被认定为谣言,因此听力成绩被取消。不少网友认为处罚过重。“发个微博就被取消成绩,十年寒窗苦读为此付诸东流,一生都会受影响。”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4名考生在本人考试结束后通过互联网微博发布谣言,称其所在考场考试无组织无纪律,老师帮忙写答案给学生。经教育考试院调查核实,高考英语听说考试各考场考试正常、安全有序进行。此4名考生是因为自己考试成绩不理想,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发泄不满。“当事考生也承认自己说的不是事实。”

  “考生发微博时,英语听说考试尚未结束,干扰了接下来的考试秩序,此外,考生行为对考试工作人员已造成了诽谤诬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认为,这几名考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该《办法》规定,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有网友说:“如果传谣,按传谣来处罚,如果违反考试规定,按规定处罚,网络传谣就可以取消高考成绩吗?”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称:“在考试过程高度紧张,考生发布谣言后考试部门花费了很大精力去调查此事,这其实也扰乱了考试的正常秩序。”

  据了解,英语听说考试为分批进行,那么这4名同学考完试出考场后发微博,考场上的考生当时能否上网,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微博内容的影响呢?对此,广东省教育考试研究院相关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

  从事教育权研究多年的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如果学生因为发微博抱怨就遭“取消成绩”这样的处罚,确实欠妥。“微博是现代媒体的一个交流的工具,考生有他们的言论自由,学生考完试发微博谈感受,这很正常。如果学生说的是事实,考试组织方应该听取,如果说的不是事实,对学生进行教育就可以了,不应该取消成绩或者扣分。”

  至于学生发的“抱怨微博”是不是影响了后面的考生,湛中乐说,“不见得每个学生上微博都能看到他们发的微博,所以有关机构不应该把这件事看得过于严重。我觉得对于发微博的学生进行处理是应该慎重的,不能随意对他们进行处分或者惩戒。”

  知名教育专家熊丙奇认为,首先应该厘清4名学生的行为是否扰乱了考试考场秩序,其结果究竟造成多大影响,如果没造成多少影响,也未导致其他考生无法考试,就不能简单以“扰乱考试考场秩序”来定性。另外,考生发布的言论,如果确实侵犯了老师的名誉权,遵照的条例就不应是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而应该是侵犯到人身权利的其他条款,起诉人也不是考试院而应该是老师本人,起诉的结果,不是要取消考生的成绩,而应该是追究他的责任。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推荐评论:学生造谣需惩处,取消成绩不可取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严重的造谣诽谤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轻度的属于治安处罚范围,而不是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校园教育行为。根据这几名学生的造谣情节程度来看,不是要严重,应当属于治安处罚范围。那么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规定,有权对造谣学生的造谣行为进行惩处的公权机构是公安部门,而不是教育部门。换言之,应当是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这几名造谣学生给予治安处罚,而不是教育部门来处罚,处罚主体不当。

  再者,对于取消考生高考成绩的情形,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考试规则也有详细规定,主要是考生存在作弊情况下,才取消考生的高考成绩。从来就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对考生造谣行为给予取消高考成绩的处分。从这个角度说,即使高考考生造谣,败坏了教育部门的形象和考试的公信力,但是取消他们的高考成绩的处罚并没有法律依据。换言之,教育考试院取消造谣考生成绩的处理做法是违法的处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是越权行为,代替公安部门执法。[详细]

  延伸阅读:教育部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日前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做出修改,这一《办法》将适用于今年的高考中。

  解读新修改的《办法》,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对考试违规的处理,进一步细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比如,此前的《办法》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而新办法,则将"情节"具体化,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这就让执法,有法可依,而不是此前的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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