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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点火玩酒精 两名围观同学被烧伤

 

    本港讯 (谢永艳 记者 李丽娟)近日,三穗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小孩放学后滞留校园,燃烧酒精造成多人受伤和财物受损的损害赔偿案件。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围绕赔偿问题调解未果,社会争议,反响较大。后经该县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一一兑现落实,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某某与胡A、胡B、王某均系吉洞小学的在校学生。2009年3月30日13时,上午放学后滞留学校的胡A,邀约在学校附近玩耍的同年级同学胡B,二人从吉洞小学的杂物室拿得一瓶约500毫升的工业酒精。13时30分左右,胡A、胡B到学校外的垃圾池边燃烧酒精玩耍,王某与在校外附近的吴某某、杨某等同学也围拢看热闹。王某向胡A提出送些酒精给自己,胡B即将八宝粥罐中燃烧酒精熄灭后,站在垃圾池墙上将八宝粥罐酒精倒给王某,就在将酒精倒进王某所持空瓶子的过程中,酒精溢出瓶外,站在一旁的胡A不听劝阻,用打火机点燃了溢出瓶外的酒精,王某、胡B立即扔掉燃烧着的八宝粥罐和瓶子,就在这时燃烧着的酒精将在旁边围观、玩耍的吴某某和杨某的脸部烧伤。

   

    事故发生后,三方当事人围绕事故发生的责任由谁承担、怎样承担、责任大小的划分争论不休。

 

    受害方吴某某和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除造成他们的孩子受伤的胡A、胡B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外,学校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胡A、胡B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他们可以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了,而且费用计算过高,且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没有发票,应不认可。

 

    学校则认为他们虽是全日制学习,每周一至周五上课,上午上课时间为8:00时,放学时间为11:10分,下午上课时间为14:10分,放学时间为16:30分。此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校放学后,且在事发前的正常教学过程中已对学生进行了案例防火知识的教育。因此,学校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较小。

   

    三穗县法院秉着实事求是、化解矛盾的原则,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三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换意见,针对三被告人的过错责任大小,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二原告受伤的事实是清楚的,都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吉洞小学由于疏于管理导致酒精外流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学校、家长是一个社会整体,学生的教育需要家长和学校共同努力。造成这次事故的三方都有责任,而这个责任是解决现存矛盾的关键,同时,需要学校、家长加强对此类问题的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经过法官的多次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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