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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出台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号召力、影响力、凝聚力,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扎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雷山县出台了《雷山县2011年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和部门,除按照《雷山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外,还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即:资金实际到位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7万元;资金实际到位5000—7000万元(含7000万元),奖励10万元;资金实际到位7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奖励15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另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奖金属于领导干部个人的,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奖金属于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均奖金与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据了解,该办法还规定不完成任务的县级领导要向县委作书面检查,县委将按照完成任务实际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建议评定年终考核等次;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实行戒免谈话,县委将按照完成任务实际情况评定年终考核等次。

(雷礼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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