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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山“汽车站内压死行人”引发激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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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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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2006年6月9日下午,凯里市运司驾驶员在凯里市炉山汽车站倒车时将老太太余玉花压死。对于此案件,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均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潘光胜及其代理人则认为这是一起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责任全在车站管理方。由于观点分歧较大,争论激烈,使得这起事件本身不太精彩的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起来。
  
        据介绍,2006年6月9日16时45分,肇事司机潘光胜驾驶贵HA020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凯里炉山汽车站内倒车,突然听到周边群众高喊起来,他急忙下车察看,发现老太太余玉花躺在车轮底下,血肉模糊,已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鉴定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光胜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盲目起动,将在车后行走的余玉花当场压死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
 
        检察机关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提起公诉,认定潘光胜有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光胜的辩护人冉元祥则持着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这不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首先,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图片明显没有撞击点或擦挂痕迹,余玉花是如何钻入车底是个悬念,交警部门在悬念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作出结论,过于草率,在事故发生时,车辆与行人或者车辆与车辆之间必须要有接触点,才能定为交通事故。第二,本案件是在客运站内发生的,客运站不是公共停车场,它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不属“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冉元祥认为,这应该是一起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车站管理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潘光胜没有任何责任,他倒车的行为合法。
 
就此案件记者与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探讨。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的雷达律师认为,此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发生在车站内,但它仍然属于交通事故,车辆是在倒车时肇事的,正在行驶中,这样的情形应当属于交通事故,是否找到撞击点或者擦挂痕迹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的任明胜律师认为,该起事故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道路进行了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站应该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2月4日当天,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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