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李清 记者 潘光银)黔东南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股东发生了改变没有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曾多次督促该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该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但该公司置之不理。近日,黔东南州工商局对该公司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 2002年10月以来,黔东南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由原14个法人股东减少为4个法人股东,股东早已发生了改变,黔东南州工商局于2005年7月7日向该公司作出并直接送达《关于尽快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通知》,但该公司一直未依法向黔东南州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由于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直至2006年8月31日该公司才向黔东南州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尽管如此,但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黔东南州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表示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