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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还赌债绑架儿童  领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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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1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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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讯(特约记者 刘荣廷)  锦屏一女子,为归还赌博时所借的债务,绑架儿童勒索财物。2006年12月1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天碧绑架儿童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杨天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天碧为还赌博时所借的债务,便产生绑架儿童勒索财物的动机。2006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天碧见同村受害人杨××(5岁半)在自家门口附近玩耍,趁无人之机,用童毛毯将受害人包住抱回自已家中,用食品哐哄受害人睡着后将其隐匿于自家天楼上,并用白布条将受害人眼睛蒙住,后到其女儿房间用儿子的旧练习本空白页书写匿名勒索信,向受害人家属勒索人民币1.5万元,并将勒索信投进受害人家中。然后回到自家的天楼看守受害人,并将受害人进行恐吓和威胁,后又将受害人转移至洗澡间藏匿。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天碧于案发次日(9月4日)20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人质获救。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本人得用白布条蒙受害人眼睛是事实,但本人没有采用暴力和胁迫,而是善待受害人。同时,匿名信不是本人所写,而是一个不知名的人所写的,但本人得将该匿名勒索信投放到受害人家中是事实。本人的行为是错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勒索信件,搜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天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用白布条蒙眼睛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匿名勒索信未系其所写,而是一个不知名的人所写的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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