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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出台《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为进一步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镇远县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统一由学校自办自管,今后新建的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学期前必须解除承包关系,妥善平稳收回,涉及承包投资修建的食堂和购置的设备,由学校聘请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再由学校与承包方协商收购。

    意见规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要按照公益性、零利润原则运行。学校单独核算食堂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严格财务管理。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等支出,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

    意见要求,建立多层次的食堂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十大管理制度,同时所有制度张贴在醒目位置。二是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监督制度。成立由教师、学生、家长、媒体、教育、卫生、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食堂伙食委员会,共同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和监督。三是严格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领导责任制。县教育和科技局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同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股室。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教育、财政、物价、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监管、指导和培训。县教育和科技局要把食堂工作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评估内容,对学校食堂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因学校食堂出现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罢餐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阳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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