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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算不算泡病假 女职工特殊权益引发讨论

 

  职工叙述

  劳动报讯  “本人11月份开始请产假,2月份休完三个月的产假,还在哺乳期就准时上班了。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被公司单方面告知调岗降薪。公司美其名曰: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已经不适合原岗位工作,而且原部门已经满员,容不下我了(休产假前和休产假后人员数是一样的),把我调到材料部做简单的统计录入,然后工资也相应地做了调整,降薪1000元。公司这些举动都未经过本人同意,也未提前告知,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宝宝才满三个月,我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啊!我在公司做了三年了,公司怎么能这么对待我……”这是在一家民营企业做经理秘书的蒋女士给报社发来的求助信,信中描述了她工作三年来对公司所作的贡献,在孕期她只休过产前假,生完孩子后,因担心工作不保,四个月的产假只休了三个月她就匆匆上班,没想到,第一天上班,换来的却是公司如此“蛮横”的对待。

  “我原来是做总经理秘书的,现在却让我做统计录入的工作,公司的安排完全不靠谱嘛。我曾经找老板理论,老板问我现在还能晚上去应酬吗?还能随时安排出差吗……老板还说这是为我好,如果真是为我好,干吗还特地挑一个薪资低那么多的岗位,而且事先连招呼都不打一声,直接让我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就算旷工。”说起自己的遭遇,蒋女士依旧愤愤不平。

  企业反映

  对于蒋女士的投诉,这家礼品公司的老板汪先生也有自己的道理。“我们跟她解释过了,工作调整不是为了对付她。我们公司还在发展阶段,人手本来就紧张,她去生孩子了,这摊工作总要有人接手吧,所以我们又招了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人家做得好好的,我们有什么理由辞退人家呀。

  再说,她人确实是回来了,可情况毕竟跟以前不一样了。企业接待客户,外地进货,她能去吗?我们也是为她考虑,换她去做轻松点的工作。实际上,其他岗位也都有人做了。公司里实行一岗一薪,我们也不可能为她一个人坏了规矩,还是希望她能从公司的角度出发,理解我们。”

  记者调查

  休产假,连工作岗位都休没了,难道女职工生育成了单位调岗降薪的理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过蒋女士这样遭遇的还不在少数。通过百度搜索,因产假后被单位调岗而咨询的网页有一万多条。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的几名路人中也有不少有此经历,其中尤以民营、外资企业居多。据了解,这类企业人员请假或公休时,通常因时间较短,公司都会安排其他几名职工接手部分工作,分解工作量的做法,时间短还能承受,时间一长,就有些应付不过来了。例如女职工生育,少则三四个月,多则要一两年,公司在岗位缺人的情况下,不得不另行招聘,所以就会发生原岗位职工休完产假后回来,发现岗位被占的情况。

  对于公司的这一操作方法,其实女职工们心里都有数。只是孩子不得不生、产假不得不休,回来后再是什么情况,全凭运气了,似乎有点抽奖的意味。

  曾女士说她的一个朋友就因为担心岗位被人占了,刚出“月子”就急着上班。她现在虽说还没开始休产前假,但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担心:“我还没开始休假,公司就已经派新人接替我的岗位了,还让我有什么事做不过来可以交接给他。看这种情形,等到我休完四个月产假回来还不知道从事什么工作呢?估计这个岗位是保不住了。换别的我也没意见,只要我做得下来,薪水不变就行。”

  十位怀孕女士中,竟然八位有这样的担心,这个比例似乎有些出乎记者的意料。

  观点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时就长期不上班,岗位长时间处于空缺状态,那么企业从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重新招聘人手顶替该名女职工,这样的做法应该是非常合理并且应该被理解的。毕竟企业要生存,就必须有人做具体的工作,如果企业无法存活下去,那么用什么来保障职工的权益。何况有些岗位本身就有其特殊性,比如对形象、或是工作强度有特别要求的,产后女职工肯定和之前生活安排有差别,企业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调整岗位,只要是合理的没什么不可以。

  另一种说法则是,出于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单方面调整生育女职工的岗位或降低报酬,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现在有许多劳务派遣公司,所谓劳务工就是用来承担一些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的工作,在女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企业完全可以找一些短工来顶替她的工作,事先约定好短工的工作时间,等到女职工返岗后,再“交还”岗位,这么操作的话,完全不存在产后女职工上班后发现岗位被“占”的情况了,也就没有后面的纠纷了。

  法律链接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二: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第三: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综上,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但要举证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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