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规范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关爱资金(以下简称“关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成立的非盈利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严格按照《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条 委员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中共凯里市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委员会的资金募捐、资金运作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委员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委员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关爱资金的募捐、管理、申报、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爱资金捐赠和管理
第七条 关爱资金的主要来源:
关爱资金的来源: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以社会捐助为主,财政投入为辅。
第八条 委员会接受捐赠需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
第九条 捐资自愿,不分多少。
第十条 委员会给予捐方以下礼遇:
1、捐资在1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委员会名誉副会长,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
2、捐资在5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及证书,可聘为委员会名誉委员,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
3、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银质”纪念牌及证书,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
4、捐资在5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铜质”纪念牌及证书。
5、捐资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6、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都建立捐资名册存档。
第三章 关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关爱资金的资助对象
关爱资金的资助对象:凡我市户籍或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品格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刻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资助。
1、在我市就读的贫困青少年;
2、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青少年就学的困难家庭的青少年。
第十二条 关爱资金可适当用于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资助对象可由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政府按程序向基金委员会申报。
(一)、由市教育局申报的程序
1、由拟资助对象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学校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关爱资金申请表》并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
3、市教育局对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由乡镇(街道)申报的程序
1、由拟资助对象或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关爱资金申请表》并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1、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救助。
2、申请救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会长签批后发放;申请救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员会审批,名誉会长和会长共同签批后发放;救助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市委审批,并经名誉会长签批后发放。
3、救助款发放通知下达后,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程序造表发放救助款。
4、救助款用于中小学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困难补助的,由学校代管,专用于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
第十六条 救助款募捐发放情况每年须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于2010年7月5日经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市委审批后生效。
2、本办法解释权属凯里市青少年关爱基金委员会。
共青团凯里市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