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元换来2年刑 抢了学生19元 倒赔3000元
本港讯 (刘荣廷 记者 姜秀波)8月10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抢劫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之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2005年1月2日至12日,窜至锦屏县河口乡,在河口中学的路上和进入该校某班的男生寝室分别抢走学生付某某现金1元、林某某现金3元,范某某现金5元和潘某某10元。姜某某在短短十余日内,采取胁迫等手段,作案3起,共计抢得现金19元。数额虽小,但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学校带来许多负面的效应,有的转学,有的辍学,学生人心惶惶,严重地破坏了锦屏县河口中学的正常的教学秩序。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和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遂作出前述之判。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