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名盗窃耕牛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图)
本港讯 ( 周劲松 韩晶 记者 李丽娟 摄影报道)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耕牛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我州农村地区,耕牛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特别是春耕时节,耕牛为农户的生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近年来,以耕牛作为犯罪对象的现象是频繁出现,被告人祝大均、潘明福、潘兴祥等12名被告人就是典型的以耕牛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团伙。
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仅仅八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潘某、杨某、顾某某、杨某某、黄某、吴某某流窜到凯里市各乡镇以及麻江县、黄平县、台江县等地,共计盗得43头耕牛,总价值2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祝某某盗窃27次,盗窃农户32户,盗得耕牛33头,潘某某盗窃23次27户28头,潘某盗窃22次22户23头;顾某某盗窃8次12户12头;杨某盗窃7次18户18头;黄某、杨某盗窃3次6户6头;杨某某、吴某某盗窃2次5户5头,龙某某盗窃1次4户4头。而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耕牛,却予以收购、销售7次,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耕牛,予以收购、销售6次。
上述12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农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凯里市及邻县农村社会治安秩序。
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近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告人潘兴祥、顾才业、杨奎、黄忠、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二年及六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