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石某文携带电捕鱼工具,在黎平县雷洞乡亚跨村平亚大寨河里电鱼,在捕鱼过程中被黎平县雷洞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称量共非法捕捞水产品84条,净重0.75公斤。被告人石某文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捕鱼工具,侵害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石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系黎平县委政法委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村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黎平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后,黎平县首例非法捕捞入刑案件。(刘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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