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剑河:以假乱真用钱币 难逃法眼终获刑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6-03-16 10:42:4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日前,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蒋某持有假币案,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201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在湖南省会同县与他人购得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35000元后,于2015年9月18日、19日邀约蒋某骑摩托车从湖南会同到剑河县南明镇、敏洞乡赶集,以面额100元的假币购买物品换取真币或以零钱不够兑换而放弃调换,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真币换成假币的方式,在南明镇、敏洞乡共使用使用面值100元假币19张。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龙某、蒋某在剑河县敏洞乡使用假币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扭送派出所。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283张,共计28300元。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对假币的辨别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龙安琴 周乐灿)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上一篇:剑河县观么撤乡建镇 迈向强镇富民新征程(图)
下一篇:8人合开赌场牟暴利 法网无边被起诉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