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蒋某持有假币案,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201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在湖南省会同县与他人购得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35000元后,于2015年9月18日、19日邀约蒋某骑摩托车从湖南会同到剑河县南明镇、敏洞乡赶集,以面额100元的假币购买物品换取真币或以零钱不够兑换而放弃调换,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真币换成假币的方式,在南明镇、敏洞乡共使用使用面值100元假币19张。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龙某、蒋某在剑河县敏洞乡使用假币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扭送派出所。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283张,共计28300元。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对假币的辨别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龙安琴 周乐灿)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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